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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文号 甬国税发[2006]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依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努力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推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明显的提高,但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没有经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和必要的协调,以致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个别单位和部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导致税收规范性文件之间产生相互矛盾现象;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备查,导致上级国税机关无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使监督职能,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国税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措施,是税务行政决策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实施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既关系到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又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防止和克服税收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不当的现象,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严格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程序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要深入调研,广泛论证,注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起草部门应使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征求意见,各业务部门应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在形成文本后,应将起草基本情况包括起草文本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及其他材料以书面形式及时送法规部门审查。法规部门要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审核把关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没有必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或者起草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建议起草部门停止或暂停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发现起草文本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将起草文本退回起草部门予以修改。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及时按法定形式进行公开,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三、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清理,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严格按规定向上一级机关报送备案,各县(市)区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局(法规处)备案,市局将继续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核,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认真填写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二),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规部门报送审查意见。法规部门具体负责对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法等工作。对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单位,由市局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各级国税机关对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每年一次认真清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变化须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修改有关内容。各县(市)区局应将本年度的清理结果和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于次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市局。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税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起草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法规部门可通过执法评价的方式了解执行效果。对违反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严重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市局于2001年8月31日印发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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