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函[2009]23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9-12 生效日期:2009-09-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兑现国务院的惠民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进一步完善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堵漏增收,提升我省的税源管理水平,省局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状况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14号);
  (四)《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24号);
  (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7 号)。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定额核定工作,是否开展典型户调查、是否规范执行文书审批、定额的公示和送达工作。
  (二)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执行期结束后的申报工作,对超过或低于定额达到规定限制的定额户是否进行重新核定工作。
  (三)是否按照规定对未达起征点户、停歇户进行管理。
  (四)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基础数据采集,采集与录入计算机核定系统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低后,个体定额是否按新的要求,重新落实数据采集与调整工作。
  (五)计算机核定系统指标设置是否合理、符合实际,定额最终核定结果与计算机核定系统自动生成定额的差异情况,差异率超过20%和40%的户数、所占比率,进行人工调整是否有相关规定。
  (六)户籍管理方面,是否落实巡查制度,是否定期开展户籍清查,是否与地税、工商等部门进行登记信息交换、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七)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标准的纳税人的建账情况。
 
  三、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以各地自查和省局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请各地对照上述检查内容从2008年1月1日起到2009年8月31日止期间的个体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通过这次检查对本单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于2009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局将于10月下旬后由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和地市部分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于适当的时候召开有关个体税收征管情况分析会,对全省的个体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特此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