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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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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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穗地税函[2006]2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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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05 |
生效日期:2006-04-05 |
局属各单位:
根据基层单位在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市局以穗地税发[2005]297号文下发,以下简称《办法》)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仍按规定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1.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4.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除上述纳税人之外,区(市)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状况等实际情况,经审核,认为纳税人在短期内确实难以扭转《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所称的"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状况,而有《办法》第五条第(三)点第1、2小点情形的,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经区(市)局领导集体审议或主管税政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二、各区(市)局根据本通知第一点规定,对由局领导集体审议或主管税政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列出清单(内容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所属行业、上年是否核定、上年应税收入总额、上年实际缴纳税额),在每年审批期限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
三、各区(市)局必须严格控制事前核定征收的范围,各单位事前核定征收户数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水平。
四、对上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本年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如果确因客观原因,预缴方式不符合实际经营状况的,经区(市)局领导集体审议或主管税政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数按月(季)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上年核定征收,本年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采用应税所得率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其预缴率可以按照15%执行(其中,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可以按照12%执行)。
五、本年度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中介机构"的口径仍然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5年) 》(穗地税发[2005]29号)规定执行,即"中介机构"是指内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
六、区(市)局、稽查局对纳税人采用事后核定征收方式时,可在广州市国税局、广州市地税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
七、2006年度申请事前核定征收的期限延至2006年5月底。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