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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增值税管征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泉国税发[2006]2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07 生效日期:2006-04-01
 

丰泽区、晋江、南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强化管征力度,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辊道窑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管征现状,现就加强该行业增值税管征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及申请认定办法办理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纳税人申请,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应按时据实向专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季对辖区内所有辊道窑生产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凡发现纳税人不主动、如实申报当期实际实现应税销售额,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增值税管征中,应针对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完善的征前审核监管和征后稽核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每年初填写《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当年该表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定期组织人员实地检查核实并记录检查台帐,及时、全面收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动情况,特别是企业生产线的开、停工情况及库存产品、电费耗用、燃料耗用等变动情况,为科学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完整、准确、详细的数据和信息。
  经过前阶段市局布置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测算后,统一确定了辊道窑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月份销售额预报警指标,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辊道窑生产线的具体规格和产品价格等做相应调整,但不得低于市局确定的预警线指标。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确定的预报警指标按总局、省局规定的程序、办法对企业按季开展纳税评估。
市局确定的预警指标以窑身长度(“窑身长度”为“主体窑炉”的长度,即从进砖的封闭窑口算起,到封闭式的箱体出口为止,作为计算长度的标准)100米以下为基数,原则上窑身长度100米(含)?150米,相应的预警指标基数上浮10%;窑身长度150米(含)?200米的,相应的预警指标基数上浮20%;长度200米(含)以上的,相应的预警指标基数上浮30%.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宣传、引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帐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所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照按实征收管理,严禁对辊道窑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任何形式的定额管理。
 
  五、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二: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日常检查记录台帐(略)
 
  附件三:工业建筑陶瓷辊道窑生产企业纳税评估销售额预报警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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