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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2009-10-01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近年建设工程造价变动情况,市局决定对我市房产最低原值核定标准进行重新调整。纳税人在计算房产税时不能提供房产原值计算依据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采用核定房产原值办法计征房产税时,按《中山市房产最低原值核定表》(见附件)相关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3]2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山市房产最低原值核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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