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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地税二[2006]1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现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1、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算,其余的30%应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2、除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外的其它服务,如邮政储蓄、集邮、物流、代理和信息业务等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各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应把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不能免征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略)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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