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优秀注册税务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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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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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吉国税联字[200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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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5-08 |
生效日期:2006-05-01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我省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优秀注册税务师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吉林省优秀注册税务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第三条 优秀注册税务师的评选工作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组织领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和省内各税务师事务所配合管理中心进行集中考核。
第四条 优秀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只在一个税务师事务所出资并专职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三)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年检,并通过年检审核。
(四)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吉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和其他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六)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上依法进行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工作,无违法、违章行为。
(七)注册税务师必须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承揽业务,不得为获取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作虚假承诺,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八)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要严格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要求,处理委托事项,建立完整的台帐、工作底稿和业务档案。
(九)注册税务师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信誉和工作业绩,得到大多数同行和业户的认可和赞同。
(十)积极参加吉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优秀注册税务师的评选和考核程序为:注册税务师提交工作总结;税务师事务所或当地(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推荐;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会同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进行考核;将入闱优秀注册税务师名单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内外网站进行公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综合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领导审定。
第六条 优秀注册税务师原则上不超过注册税务师总数的10%。
第七条 表彰与奖励。优秀注册税务师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连续三年获得优秀注册税务师称号者将被列入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人才后备库;有一定数量优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师事务所有优先获得资质等级评定及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 优秀注册税务师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