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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函[2006]4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沈阳铁路局《关于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函》(沈铁财函[2006]12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沈阳铁路局部分固定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提前报废,部分流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害,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70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发生的财产损失188669661.70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盘盈28684300.31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变价收入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当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检查,发现申报不实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前扣除的,有权作出不予税前扣除的决定,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铁路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表(略)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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