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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9]25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2-04 | 生效日期:2009-12-04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竣工并完成销售85%以上或取得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均要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的程序、要点按《规程》规定操作。
二、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程》规定,即时清算。
三、对纳税人开展清算时,对帐册健全,能真实反映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的,按《规程》的规定,按实清算;对未设帐簿或者帐册不健全,符合《规程》规定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清算。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由市局制订(见附表一)。清算完毕,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应减除原按预征率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后进行申报缴纳。
四、对以个人名义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律按市局制订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不再按预征率征收的方式征收。
五、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屋等建筑物(除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统一按市局制订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求于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局应将清算情况及报表(见附表二)在2010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税政科。
附表一、梅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销售方名称 |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
土地增值税征收率(%) |
|
普通楼房 |
2 |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单位或个人 |
其他建筑物 |
2 |
|
电梯房 |
2.5 |
|
车库、车位 |
3 |
|
店铺 |
4 |
|
土地 |
4 |
房地产开发公司 |
别墅(含车库等) |
4 |
附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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