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锦地税函[2009]1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2009-10-10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进一步增强对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认识。加强股权转让管理对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完善股权转让政策、调节高收入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配合,全面掌握股权转让信息。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管理等部门取得联系,全面掌握本地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主动商请工商部门协助提供近年股权变更的登记信息,定期传递股权变更的登记信息。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股权转让信息列入日常征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常抓不懈,并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情况与纳税人开展约谈工作;要研究和探索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的规律性,及时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上级机关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提供参考依据。

  四、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时,应主动自行到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ΟΟ九年九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5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