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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政办发[2009]1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0-22 | 生效日期:2009-10-22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布置,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三)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省级数据“大集中”。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制定全省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省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六)对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等垂直管理工作。
(七)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
(八)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省局机关的日常行政事务;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省局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组织办理省领导、总局领导批示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组成部门的交办件;负责省局机关文电处理(含办公自动化)、机要、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督查、制服管理、报刊发行、地税网站管理、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省局机关新闻发布等对外宣传工作,协调全省地税系统的新闻宣传事宜,规划、组织、协调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负责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和参与起草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法规性文件;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省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反馈和汇编;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牵头重大涉税案件审理及负责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税政管理一处。负责全省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管理;负责有关税(费)种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四)税政管理二处。负责全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管理;负责有关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有关税种的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牵头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国际税收合作等工作。
(五)税政管理三处。负责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管理;负责有关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有关税种的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六)税政管理四处。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政策管理;负责有关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日常评估、税源管理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七)规费管理局。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离休干部离休(医疗)费保障经费等各项规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和基金的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评估办法;指导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八)征收管理处。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完善税收征管规程的建议;探索、深化全省地方税征管改革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牵头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九)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汇总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有关报表;负责制定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分析全省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对全省重点企业的税收税源监控管理;监督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各项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有关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负责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十)科研处。组织、协调、管理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负责对税收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预测研究;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提出本省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地方税收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参与起草全省地税工作重要制度办法;组织开展全省税收调研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重要课题调研;负责搜集国内、国际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资料,为领导决策服务。
(十一)信息化管理处。负责地税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负责对地税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地税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地税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设备引进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经济和税收等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应用;负责地税信息化建设相关需求、方案的论证等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与其合署)。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干部人事制度;负责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负责系统省局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轮岗、交流、考察、考核、监督等工作;负责系统公务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省局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负责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文化建设;负责省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3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 其他事项
(一)省地方税务局设直属行政机构5个,使用地税所专项编制119名。其中:直属税务一分局编制40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直属税务二分局编制24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稽查局编制25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直属稽查分局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纳税服务局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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