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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09]39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1-04 | 生效日期:2009-11-04 |
陵水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住房的请示》(陵地税发[2009]82号)收悉。关于陵水县2005年之前所报建住房没有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具体征管过程中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普通住房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但我省部分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起步较晚,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滞后,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无法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纳税人销售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未实施建筑容积率控制之前报建的住房,税务机关在确定其是否属普通住房时,不再考虑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的因素。若该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则确定该住房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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