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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不征契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农税字[2009]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1-07 | 生效日期:2009-11-07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后,村民委员会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划归村经济合作社持有,所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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