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关于加强房地产业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9]2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1-05 | 生效日期:2009-11-01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业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就全市房地产业土地使用税征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完善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备齐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均为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二、对房地产开发商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受让土地合同的约定时间次月或签订合同的次月起至房地产权属转移之日止。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土地占用面积先行计征土地使用税。计算税款时间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受让土地合同的约定时间次月或签订合同的次月起至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止;对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便销售商品房的,则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的时间为止。因商品房建造时间较长,故计算土地使用税税款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房地产商开始销售商品房后,必须按月将商品房销售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对尚未实现销售的房屋(可减除公共用地)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再次如实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房地产开发商的有关资料及交纳税款情况,按月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直至商品房销售完毕。
四、本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梅州市范围内执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原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商品房进行列册清理,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对未销售的存量房作出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