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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31家企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24号 发文机关:铁道部
  发文日期:2010-03-08 生效日期:2010-03-08
 

     近日,总局在对加拿大、德国、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西班牙、英国、美国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实施后续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中发现,ASTART CANADA INC.等31家公司的注册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企业不具备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条件。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维护进口废物原料的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3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8条、第47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98号)第24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下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资格。
 二、上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申诉或整改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或整改报告的,其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被撤销。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禁止上述暂停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所供废物原料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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