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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及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开展督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蚌经资源[2009]2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1-06 | 生效日期:2009-11-06 |
各县、区经委(发改委、经发局),高新区经发局、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对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用好资金,建好项目,进一步促进中央和省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开展重点项目督查的通知》(皖经信督查函〔2009〕37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国家及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督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督查工作
重点项目督查是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有关政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及企业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相应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承办重点项目督查的有关工作,加强对重点项目跟踪管理,将重点项目督查落到实处。
二、组织做好重点项目自查工作
各县、区要尽快组织开展对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查。
摸底调查范围是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贴息、奖励、资助、投资等形式支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技术改造、污染治理、中小企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项目。
摸底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对重点项目自查情况进行分析,形成自查报告。
我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督查,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快资金落实和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并对督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请各县、区于11月16日前,将《重点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自查报告文字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我委资源综合利用科。
联系人:殷朝江 电话:3125094 传真:3115375
邮箱:ycj6312@126.com
bbetcwxy@vip.163.com
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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