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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动财政票据监管部门票据管理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费[200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1-02 | 生效日期:2009-11-02 |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提高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控力度,依托现代科技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省财政厅决定启动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今年率先启动财政票据监管部门票据管理电子化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区别不同部门和行业特点,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
二、方法步骤
(一)2009年11月份开始,第一批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安装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二)2010年6月底前,力争完成省、市、县、区财政票据监管部门的财政票据管理电子化系统建设工作。
(三)2010年7月至2011年底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单位端建设工作。
三、有关程序和要求
(一)办理安装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一般程序
1、各市、县、区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按照省票据监管中心安排进度,对库存票据进行核对清理,并对使用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做好数据准备。
2、省财政厅负责配备计算机硬件,组织软件公司上门安装软件并进行技术操作培训。
(二)日常管理要求
1、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负责录入全省票据名称、编码、收费项目明细等基础信息,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不得随意删改票据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并积极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前的基础数据准备。
2、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编报的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印制计划,全部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上报,如有变动提前半个月向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报送调整计划。
3、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做好财政票据领、存、用、销情况日报表的报送工作。
4、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对原使用的《财政票据购领证》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一个法人单位一本证”的原则,单位代码要和部门预算系统或国库收缴系统一致,符合财政基础数据规范要求。
附件:(略)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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