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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置换办公用房有关事宜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行资[2009]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1-06 | 生效日期:2009-11-06 |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省人口计生委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办公用房置换申请变更固定资产的函》(黑人口函[2009]13号)收悉。为改善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关于办公用房账务调整。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计生发展中心)现位于香坊区中山路112号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为省计生发展中心与省计划生育科研所(以下简称省计生科研所)共有产权。其中省计生发展中心2891平方米,账面价值2891287元;省计生科研所1609平方米,账面价值1810000元。根据省计生科研所同意将其1609平方米办公用房无偿划转给省计生发展中心的协议,我厅同意省计生发展中心、省计生科研所办理房产划转并相应调增调减固定资产账目。调整后,省计生发展中心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账面价值4701287元。
二、关于办公用房产权变更。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省计生部门(单位)实际情况,我厅同意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将位于南岗区永和街51号办公楼(原门牌号为永和街45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南字第06697号)与省计生发展中心中山路112号办公楼(原门牌号为香坊区中山路138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哈房5单字第0020号)进行置换,不找差价。置换后,省计生委办公用房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账面价值4701287元;省计生发展中心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账面价值1010800元。鉴于中山路112号办公楼产权为省计生科研所和省计生发展中心共有,该房产产权可直接变更到省计生委名下。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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