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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立医院票据使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费[200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9-25 生效日期:2009-09-25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目前,部分公立医院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私自印制和使用专家挂号费和诊察费等票据,严重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份起,全省各级公立医院在收取专家挂号费和诊察费等医疗服务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医疗费门诊微机票据。

  二、为减少各级公立医院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省财政厅暂允许各医院将未经批准印制的票据使用到2009年末,逾期继续使用的,省财政厅将按违反《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凡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省政府令2003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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