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执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林水[2009]165号、杭财农[2009]8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各区、县(市)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审核部分征占用林地项目的通知》(浙林资[2009]33号)和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执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计[2009]42号)精神,现将征占用林地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执收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杭州市林水局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市财政专用帐户,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林地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省厅专用帐户,不得互换缴费。杭州市林水局执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75182011394559,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营业部。
二、杭州市林水局森林植被恢复费执收时间,2009年9月1日起实行,各缴款单位凭银行缴款单到市林水局计财处(德胜路353号)开具《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发票》。
三、杭州市林水局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时,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解缴、收入分成等工作,其中按规定比例[省、市、县(市 、区)为15∶5∶80]分成的省、县(市、区)收入按季结算,于季后10日内按规定划拨省、县(市、区)财政专户。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执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计[2009]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执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林计[2009]4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体系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24号)、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审核部分征占用林地项目的通知》(浙林资[2009]3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执收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征(占)用林地项目经审核审批后再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同时出具《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票据》。
二、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审核部分征占用林地项目的通知》精神,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受托审核长期征占用林地面积不足1公顷的项目时,应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解缴、收入分成等项工作,其中按规定比例(省、市 、县为15∶5∶80)分成的省、县级收入按季结报,于季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7332710195900000884中信银行杭州省府路支行)及返还各县财政。为便于操作,上述执收项目所需《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票据》,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当地市财政局申领,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领。
三、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省本级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在当天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7332710195900000358,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省府路支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五月四日
浙江省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8月24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