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全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励示范村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函[2009]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24 生效日期:2009-08-24
 

各行署、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改善农民(农、林工)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省财政厅 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黑农改[2009]2号)规定,现就申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励示范村(农、林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励示范村(场),需以市县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名义统一上报书面请示材料。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需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示范村(场)基本情况
  1、示范村(场)人口、耕地面积、农民(农、林工及其家属)人均纯收入、村集体(企业)收入情况(均为2008年年底数据,下同)。
  2、示范村(场)公益事业现状(财政奖补范围内的项目)。主要是村内硬化道路(公里)、自来水(覆盖户数)、植树造林(株)、有线电视公共设施(覆盖户数)、清洁能源公共设施建设(覆盖户数)等情况。
  (二)示范村(场)公益事业建设3年规划(目前没有制订规划的,规划上报时间可延至10月初,需由有资质的规划部门规范制定,并用A3纸打印)和当年所建项目工程的项目、规模、预算和资金来源。
  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经市县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后装订成册,于2009年9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同时必须抄送省农委。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村局孟凡军,电话:0451-53650831。

  此函由各级财政部门复印,转交同级农业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8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