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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经[2009]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支持重点和标准
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具体是:对2009年以来,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
申请补贴资金的信用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担单位的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二、申报程序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由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向当地财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助对象,予以补助。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1);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金额变动表等),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三、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每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根据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规模以及审核评审结果,及时下拨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略)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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