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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政发[2009]1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17 | 生效日期:2009-08-17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9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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