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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企[2008]15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09 生效日期:2009-07-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颁布的《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8]1549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商市财政局,现对申报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及项目条件均需符合《办法》规定。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已取得专项资金支持并仍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的项目,贴息期的计算从上次贴息截至期至2009年6月底止。
  2、对第一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三、第一次申请资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目需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签约并正在执行。

  四、申请资助的对外投资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应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设立并取得相应项目,且项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重点支持企业以承揽对外承包劳务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
  2、境外企业应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设立并完成90%以上的投资。重点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开办的生产型企业。

  五、对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申请资助的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已获得过支持的项目,符合继续支持条件的可继续申报;
  2、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签订并正在执行的项目。

  六、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活动的资助,申报资助的活动应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执行完毕。

  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09年7月17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人:孙健,联系电话:85163143。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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