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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2009-07-01
 

市国税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经研究,现将降低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编码176002001)标准函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工本费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每份0.55元和0.9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脑二联票、五联票工本费仍为每份0.35元和0.7元。

  二、请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京发改[2004]314号),以及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专此函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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