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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9 | 生效日期:2009-06-19 |
各市、县财政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安徽省实施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实施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做好我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制定安徽省实施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制定安徽省实施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支持范围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三)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五)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六)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七)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八)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二条 国家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每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奖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遴选项目,加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项目库建设,按照每年的申报指南、支持重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项目。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相关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滁州市财政局
200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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