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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06 生效日期:2009-07-06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

  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财经法规及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
  2、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
  3、本级工会建立的各类帮扶资金;
  4、本级工会经费投入;
  5、地方财政补贴及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帮扶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包括: 元旦春节慰问困难职工;日常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临时性生活补助、就业帮扶、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日常帮扶。

  第五条 帮扶标准:
  1、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政府安排标准相统一,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2、医疗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医疗费情况,一般掌握在500元至20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帮扶标准。
  3、助学帮扶标准按照大学生、中学生等不同助学对象确定,一般掌握在600元至2000元。“文意助学”等冠名基金可另定标准。
  4、临时性生活补助标准一般掌握在300元至1500元。
  5、 遭受意外灾害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
  6、就业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对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免费(或部分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就业援助。
  7、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帮扶程序

  第六条 困难职工申请帮扶应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后,符合帮扶条件的填写帮扶专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上级工会。基层工会应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困难职工帮扶一般以属地管理为主,属县(市)区管理的报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帮扶;属市直属管理的,由各产业工会核实后,报市总工会申请帮扶。特别困难的,在各县(市)区总工会帮扶后仍需继续帮扶的,也可由县(市)区总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紧急情况帮扶: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紧急申请,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收支预、决算,纳入本级工会预、决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和财务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发放使用要严格按标准和规定执行。帮扶资金的发放由总工会主席或分管主席“一支笔”审批。困难职工领取帮扶资金时,一般须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他人代领时,须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资料。元旦春节慰问等集中发放的帮扶资金或帮扶物资,凭帮扶清单报销,先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再由总工会主席或分管主席审批。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按专项资金来源,统一印制帮扶审批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报销的必备凭据。使用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填写《宁波市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审批表》,并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使用市总工会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填写《宁波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审批表》。
  帮扶审批表和帮扶清单请各单位自行从宁波工会网办公专网上下载。
  专项资金报销必须票据真实,附件完整。实物发放的,需附明细发放清单;其他专项资金报销需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准下拨乡镇(街道)工会管理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拨的,需由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收据并附使用清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并自觉接受工会经审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该单位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对于市总下拨的专项资金跨年度或长期未用的予以清理上缴。

  第十五条 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拆借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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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06日  有效范围 浙江省 宁波市
发文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总工会 文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2009年07月06日
所属分类 财政(财务会计法->财政)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

  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财经法规及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
  2、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
  3、本级工会建立的各类帮扶资金;
  4、本级工会经费投入;
  5、地方财政补贴及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帮扶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包括: 元旦春节慰问困难职工;日常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临时性生活补助、就业帮扶、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日常帮扶。

  第五条 帮扶标准:
  1、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政府安排标准相统一,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2、医疗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医疗费情况,一般掌握在500元至20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帮扶标准。
  3、助学帮扶标准按照大学生、中学生等不同助学对象确定,一般掌握在600元至2000元。“文意助学”等冠名基金可另定标准。
  4、临时性生活补助标准一般掌握在300元至1500元。
  5、 遭受意外灾害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
  6、就业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对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免费(或部分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就业援助。
  7、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帮扶程序

  第六条 困难职工申请帮扶应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后,符合帮扶条件的填写帮扶专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上级工会。基层工会应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困难职工帮扶一般以属地管理为主,属县(市)区管理的报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帮扶;属市直属管理的,由各产业工会核实后,报市总工会申请帮扶。特别困难的,在各县(市)区总工会帮扶后仍需继续帮扶的,也可由县(市)区总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紧急情况帮扶: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紧急申请,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收支预、决算,纳入本级工会预、决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和财务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发放使用要严格按标准和规定执行。帮扶资金的发放由总工会主席或分管主席“一支笔”审批。困难职工领取帮扶资金时,一般须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他人代领时,须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资料。元旦春节慰问等集中发放的帮扶资金或帮扶物资,凭帮扶清单报销,先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再由总工会主席或分管主席审批。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按专项资金来源,统一印制帮扶审批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报销的必备凭据。使用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填写《宁波市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审批表》,并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使用市总工会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填写《宁波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审批表》。
  帮扶审批表和帮扶清单请各单位自行从宁波工会网办公专网上下载。
  专项资金报销必须票据真实,附件完整。实物发放的,需附明细发放清单;其他专项资金报销需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准下拨乡镇(街道)工会管理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拨的,需由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收据并附使用清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并自觉接受工会经审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该单位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对于市总下拨的专项资金跨年度或长期未用的予以清理上缴。

  第十五条 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拆借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总工会
2009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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