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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部分高校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24 生效日期:2009-08-24
 

市教委:

  你委《关于2009年北京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09]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中国人民大学等4所高校2009年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2009年高校校内新建非单元式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仍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中国人民大学品园6楼、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博雅园、中央财经大学沙河校区一期(一)阶段学生公寓1-10号楼学生公寓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由学校回购后,住宿费标准按照校内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执行。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11、12号楼(原北京林业大学东校外学生公寓)为非单元式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由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

  三、各有关学校需填报《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经你委审核,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需向学生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学生公寓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五、各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六、本函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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