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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13 生效日期:2009-07-13
 

有关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633号文)转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计划共转发下达我省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76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6480万元,市县投资1120万元。以上投资纳入我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二、本批计划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田水利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工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要按照下达的市县投资额度,按时、足额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建设程序。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有关县要尽快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后组织实施,同时于8月2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落实好劳务报酬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当地困难群众和返乡农民工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所列额度,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带动当地群众增收。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财政部门要按照县级报帐制的要求,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做到以工代赈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禁挤占、挪用、抵扣和滞留以工代赈资金现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六、实行公示制。各地在收到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内,要利用电视、报刊及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对本次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设以工代赈标志牌进行公示,以增加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透明度,利于广大群众的监督。

  七、建立健全旬报制度。扩大内需中央投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计划纳入旬报范围,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将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报表报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办)。

  附件:河南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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