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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部分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13 生效日期:2009-08-13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09]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委申请的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新增专业的学费及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新投入使用公寓的住宿费,暂按你委核定标准执行。各学校可根据情况下浮收费,幅度不限。

  二、各民办高校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及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本函自2009年新学年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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