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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下达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13 生效日期:2009-07-13
 

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630号)要求,现将我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计划分解下达我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4681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市县投资681万元。以上投资纳入我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本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主要安排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条件特别恶劣地方贫困群众的搬迁,共安置农村贫困人口1933户8000人。有关市、县要按照下达的市县投资额度,按时、足额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有关县要尽快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后组织实施,同时于8月2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搬迁对象要尽量采取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避免“搬富不搬穷”,并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力争取得好的成效。搬迁工程要与相关生态工程相结合,努力实现扶贫和生态两方面的目标。根据国家关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的要求,积极协调相关支农投资共同用于安置区的项目建设。对于群众直接受益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各地在解决好搬迁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落实好耕地、宅基地、户籍等配套政策的基础上,要切实解决好搬迁群众的后续长远发展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五、本批计划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搬迁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生活设施。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以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其中,住房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蔬菜大棚等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群众建房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财政部门要按照县级报帐制的要求,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做到以工代赈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禁挤占、挪用、抵扣和滞留以工代赈资金现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七、建立健全旬报制度。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计划纳入旬报范围,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将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进度报表报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办)。

  附件: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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