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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规范省委机关幼儿园、省直机关第一、第二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2009-08-31
 

省委机关幼儿园、省直机关第一、第二幼儿园:

  你们关于提高幼儿园托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由于近年来教职员工工资、补贴、社会保障性费用政策性上调和日常办园费用增加,幼儿园办园成本明显上升,原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幼儿园正常运行的需要。为了促进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幼儿园差供事业单位性质、办园成本、群众承受能力、近年来收费实际等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和规范幼儿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1、保育费,每人每月不超过290元。主要弥补幼儿园人员经费、办公费、卫生保健、设施维修、设备及教学用品购置等费用支出。
  2、杂费,每人每月不超过230元。主要包括水电费、降温取暖费、日常生活用品、清洁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和杂项开支。

  二、其他收费规定
  1、开办不足幼儿园正常招生年龄的“小小班”或寒暑假期间幼儿园继续提供托教服务,保育费和杂费可在上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
  2、幼儿园对属本园服务范围内的幼儿,其收费是否优惠及优惠幅度由幼儿园与各自主管单位商定。

  三、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1、严禁幼儿园向入园幼儿家长违规收取集资费、捐资费、赞助费或建园费。凡收取的,必须予以退还。
  2、幼儿园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
  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今年秋季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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