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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7-11 | 生效日期:2009-07-11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9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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