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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村级财务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宣府[2009]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9-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宣府[2006]92号文件《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执行情况,结合我镇村级财务管理现状,现将制订《关于完善村级财务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具体规定如下:
一、审批规定
(一)审批原则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支出,由村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会签的审批原则。
2、实行审批监督机制的原则。
(二)审批程序
1、村委会发票报销四章,即:经办人、村党政主要负责人、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名。
2、村民小组发票报销五章:即:经办人、村民组长、村党政主要负责人、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名。
(三)审批权限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支出,由村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会签。
2、重大事项和项目支出,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签名记录在案;特别重大事项需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履行审批程序。
(四)报销期限
所有原始凭证必须合规合法,原始凭证报销期自业务发生日起在本会计年度内有效,超期原始凭证一律不予审批,责任自负。如报销时资金有困难,可先通过审批程序后列入“费用成本”和“应付款”帐务,待资金好转时优先付款。
二、监督检查
(一)政府监督:(1)镇财经部门对各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村级财务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2)加大监督力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同村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同时报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二)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要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作用,大额支出要做到事前有“决议”、事中有“监管”、事后有“公示”。
三、责任追究
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由镇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后,原镇有关财务管理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上海市浦东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2009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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