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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发改环资[2009]0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06 生效日期:2009-07-06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集团)、各试点单位:

  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本市今年的项目申报工作,现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以及循环经济试点等方面(具体选项范围详见《暂行办法》),有关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的项目申报按照《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执行,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选项条件
  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符合本市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企业综合实力较强、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要求今年年内可以竣工(完成)验收)、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具体选项条件详见《暂行办法》)。
  对于目前正在建设或准备年内开工建设,预计明年能够竣工(完成)验收的项目,我们将另行组织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的报告(按项目优先推荐顺序,加盖公章);
  2、各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单个项目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具体申报材料详见《暂行办法》)。

  四、报送时间
  请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的报告以及各项目的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我们将按照备选项目的主要内容、选项要求、上报材料质量等,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遴选,并确定2009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联 系 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沈 洁 邱 平
  联系方式:23113484 23113492
  传 真:63585509
  E –mail:hzc@shdrc.gov.cn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l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07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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