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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大庆同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注[2009]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2009-07-01
 

顾国林、张洪梅: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大庆同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大庆同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大庆同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顾国林(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000030132)、张洪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500051950)。

  三、大庆同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顾国林;办公场所设在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阳大路81号。

  四、大庆同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业务,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

  六、请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请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大庆同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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