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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有关事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交便函[2009]1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8 | 生效日期:2009-06-18 |
建德市经济发展局:
省深化“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第1组近期向我厅提出“要求暂缓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政策”的意见,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对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旨在通过调整完善现有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方式,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货车收费体系,适当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经营成本。同时,实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还可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管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行为,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要求,全国已有江苏、安徽、江西、河南、山东、四川等20多个省市高速公路实施了计重收费。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研究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指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1月7日转发了由我厅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1号),明确提出“力争2009年7月、确保2009年10月前,全省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高速公路均实行计重收费”的工作目标。同时,我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提出的计重收费费率方案,已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
三、根据省政府同意的费率方案,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量收取通行费,力求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水平保持基本平衡。原则上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降低空车收费标准,基本稳定合法装载车辆收费标准;同时对合法装载的大吨位货运车辆收费给予优惠,鼓励发展大吨位货运车辆。该方案将有效保护广大守法运输者的利益。
在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我厅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不断完善提高计重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
浙江省交通厅
200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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