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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 文 号:京会协[2008]105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8-08-04 | 生效日期:2008-08-04 |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我会过程中存在的人事档案存放及转档的难题,经注册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注册部。
抄送:中注协、窦铮副局长、张剑平代理会长、注册管理委员会各委员
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
问题:关于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我会中的人事档案问题
说明: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针对此种情况,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引进,切实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经我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保证“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职挂名”的前提下,在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时,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全国各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对申报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2、申报人个人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在外省市缴纳的附申报所报销凭证);
3、申报人近期通过事务所代扣代缴的个人完税凭证;
4、事务所关于申报人员在本所专职执业的保证函(样式附后)。
附:保 证 函
北京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
XXX拟由我所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或:由XX省XX市XXX会计师事务所转入我所)。我所保证其不存在兼职、挂名等违规行为。
XXX会计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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