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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2-24 生效日期:2009-02-24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弘扬正气、激励先进,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广西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暂行办法》。请各所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9年3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黄丽莎
  电子信箱:service@gxicpa.com
  电话:0771-5331594

  附件:广西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弘扬正气,激励先进,表彰和鼓励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规,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区外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勤勉尽职,爱岗敬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实务水平,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评选期间担任过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负责人。
  (五)近五年内没有不良职业行为记录。
  (六)积极参加行业的各项活动,对行业发展有较突出贡献。
  (七)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三年以上,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各会计计师事务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经广泛酝酿和民主讨论推选出候选人,并按规定将候选人参评材料上报我会。原则上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推选候选人1名,具有5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可推选候选人2名。
  (二)我会成立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来审核和确定候选人公示名单。公示期十五天。公示期满后由我会常务理事务会审议决定优秀注册会计师人选。

  第五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每三年评选一次,名额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2%。

  第六条 我会对评定为优秀注册会计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评选年度开始施行。

广西优秀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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