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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4-06 生效日期:2010-04-06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注册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完善注册工作机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经2010年3月26日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简称注册专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注册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完善注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专家是指经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由协会聘任,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进行评议的专业人士。
  注册专家的相关业务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专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会有关规定,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评议,并以书面形式独立发表意见。
  注册专家不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注册专家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对注册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注册专家的产生

  第六条 注册专家由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推荐,协会秘书处评议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注册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奉公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认真负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协会有关规定;
  (三)熟悉经济金融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自愿接受秘书处管理,并以独立身份从事注册文件评议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会员单位推荐注册专家,应当向秘书处提交推荐函、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被推荐人从业经历与业绩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推荐后,通过市场调查了解被推荐人的有关情况,组织相关人士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拟定注册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专家名单应当及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注册专家由协会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注册专家的职责

  第十二条 注册专家的职责是:评议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合规性;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提供与注册相关的专业咨询意见;完成协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专家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专家可以查阅评议注册项目所必须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
  (二)以个人身份出席注册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三)妥善保管注册会议材料,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泄露注册会议讨论内容和评议情况;
  (五)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干扰其他注册专家正常发表意见;
  (七)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注册专家如果发现相关机构或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协会反映。

  第十七条 注册专家在评议注册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个人或其亲属担任相关企业或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其亲属、所在工作单位为上会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四章 注册会议

  第十八条 注册专家通过参加注册会议对注册项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议的5名参会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按照随机原则从全部注册专家中产生,注册会议召集人从参会专家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条 注册专家在确认参会后,应当由其本人参加注册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专家出席注册会议前,应当认真审阅注册文件,形成工作底稿,做好评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专家应当按时出席注册会议,听取初评报告,客观、公正、有序地进行讨论,对注册文件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评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注册专家讨论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一)认为注册文件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注册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三)认为注册文件短期内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注册专家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的,书面说明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书面说明应当论据充分、论证客观。

  第二十六条 对有条件接受注册的项目,注册专家在收到企业补充材料后,应当认真审阅,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章 注册专家的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注册专家进行市场调查和评议。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根据协会有关规定,以及市场调查和评议情况,每年定期对注册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
  注册专家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秘书处可以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函告推荐单位等形式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注册专家违反本办法的,秘书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通过谈话提醒、函告推荐单位、解聘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注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应当提议常务理事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协会有关规定的;
  (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两次(含)以上无故不出席注册会议的;
  (四)注册专家提出辞聘申请的;
  (五)协会认为不适合担任注册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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