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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非税[200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02 | 生效日期:2008-04-02 |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以票管费、以票查费,逐步建立起“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监督有力”的财政票据管理体制,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票据的管理机构
因内部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省财政厅原票据监管中心的职能及业务全部划转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是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统一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企业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二、关于财政票据种类的设定及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征缴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组织收取的会员会费、单位内部或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一律使用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从2008年起,凡新出台的非税收入项目,统一使用现有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律不再增加新的收费票种。对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取消专用收款收据,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实施财政票据种类改革,逐步建立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为辅、其他财政票据为补充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严格实行以票管费。
三、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财政票据监管职能,以票据管理为手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的稽核、监督和检查,防止非税收入“跑冒滴漏”,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在印刷、仓储、运输、领购、保管等过程中的安全与完整。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财政票据年检工作。采取查验、查阅等方式,对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主要检查单位票据领购、使用、保管、销毁以及收入征缴等情况。受查单位须如实反映情况,要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四、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要求,依托“金财工程”,适时启动全省财政票据网络化建设,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其他问题
(一)省级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省级单位所属部门较多,集中领购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其二级核算单位直接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领购手续。
(二)为方便医疗单位领购票据,从2008年5月1日起,省第一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省中医医院、省肿瘤医院、昆医附属第一医院、昆医附属第二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等8家医院的医疗票据继续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其余省级医疗单位、省属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到所在地的州、市财政或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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