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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签证、认证代办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8〕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2008-01-01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报告》(甘外综〔2007〕3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为解决因公出国人员办领护照、代办外国签证、认证服务过程中费用增加问题,保证代办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将签证、认证代办费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证每国150元调整为每证每国220元(对申根国家只收取一国签证代办费)。当事人要求签证室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代办加急费每证每国不超过60元(对申根国家只收取一国签证代办加急费)。领事认证代办费收费标准按每证60元收取。以上费用包含代办签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按标准核定预算并执行。
  收费单位要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文号、举报电话(12358)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正式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申办出国护照、签证收费标准的批复》(〔1992〕价费字246号)文件废止。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8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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