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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煤焦领域开展收费检查和煤炭价格稽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吕政办发[2009]1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01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涉煤、焦生产经营单位和收费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意见》(晋发[2008]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吕发[2008]14号)、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焦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晋价检字[2009]185号)、《关于在全省开展以水资源补偿费为重点的煤炭基金专项稽查的通知》(晋价稽字[2009]1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煤焦领域正常经营秩序,整顿和规范煤焦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打击和制止煤焦领域乱收费,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焦领域收费检查和煤炭价格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稽查的内容
  (一)集中清理煤焦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相关标准。
  (二)集中整治和查处各涉煤、焦收费单位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政策,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和煤、焦经销企业未按规定收取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行为;煤焦经销企业未经物价部门批准,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
  (三)集中整治和查处在水资源补偿费和煤炭稽查管理费提留和收缴中漏缴、漏收、欠交、截留的行为。
  (四)煤焦领域中其它涉煤、焦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和稽查的范围及时限
  检查和稽查的范围为全市各涉煤、焦收费单位和生产经销企业。 检查和稽查时限为2008年1月1日以来的煤焦领域收费和专项基金,其中水资源补偿费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具体要求:
  (一)检查和稽查工作由市物价局具体负责实施,市县两级价格部门要抽调专门队伍组成专项检查稽查组迅速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政治高度,结令当地煤、焦生产经营状况和涉煤、焦收费情况,向市检查稽查组溜良,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支持和配合搞好有关工作衔接,协调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检查和稽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检查人员要加强政治使命感和工作责任心,站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依法行政、从严查处、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深入各煤、焦经销企业和涉企收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原原本本向市政府汇报,并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
  (三)各煤、焦经销企业和涉煤、焦收费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2009年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检查稽查工作要求,提供真实资料、搞好工作配合,主动自查、主动申报、主动整改,严肃价格法规,规范收费行为。
  (四)检查稽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要移交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进行专案查处。对不积极配合或故意推脱、刁难检查稽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明情况并报市煤焦领域反腐败办公室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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