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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政办发[2007]1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13 生效日期:2007-10-1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市直单位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大财采[2006]134号)进行。

  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须由市直主管部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提出申请,由市采购办根据项目特点对其部门集中采购综合能力、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采购办的批准。

  五、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区市县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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