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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州市停止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7]2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2007-10-15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停止收取流动人员暂住证IC卡工本费的请示》(穗价[2007]202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首次办理及期满换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停止收取IC卡工本费,对遗失、损毁要求补办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每张10元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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