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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民工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7]5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08 | 生效日期:2007-10-08 |
广州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民工费标准的请示》(穗文化〔2007〕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规定,同意你局下属事业单位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涉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涉及到的民工费,可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我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人工日工资单价收取。所收的民工费必须全部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不得作为它用。
广州市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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