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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17 | 生效日期:2008-01-17 |
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范围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2007年人均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再按下列标准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但提高后不得超过107元:
┌────┬─────┬───────┐
│ 类别 │ 缴费年限 │提高标准(元)│
├────┼─────┼───────┤
│退 休 │ 不满15年 │ 10 │
│ ├─────┼───────┤
│ │15年-19年 │ 13 │
│ ├─────┼───────┤
│ │20年-24年 │ 16 │
│ ├─────┼───────┤
│ │25年-29年 │ 19 │
│ ├─────┼───────┤
│ │30年-34年 │ 22 │
│ ├─────┼───────┤
│ │ 35年以上 │ 25 │
├────┼─────┼───────┤
│ 退职 │ │ 10 │
└────┴─────┴───────┘
(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6、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向广大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宣传国家关于养老金水平与参保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的政策,以取得广大保障对象对本次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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