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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审发[2007]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09 | 生效日期:2007-10-09 |
各市(州)、县(市、区)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已经省审计厅2007年10月8日厅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09日
四川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行为,确保审计结果公告质量,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后,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当地下列合法的载体和形式公告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公开发行的地方党委、政府主办的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网审计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均以本机关名义专门刊印《审计结果公告》,并按年编序号。 《审计结果公告》发送范围,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事先告知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经过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公告。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涉及委托、交办事项的,应当征得委托、交办机关同意。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公告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告的;
(三)社会公众关注的;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告的。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综合性的年度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的适当时机进行。如公告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综合性的年度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落实的,可以将整改落实情况同时予以公告,或专门予以公告。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单项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原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审计厅于2002年4月4日印发的《四川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川审发[200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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