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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人薪[2007]1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07 生效日期:2007-07-01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7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00 元调整为44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7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5元调整为295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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