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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城乡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延政办发[2007]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08 | 生效日期:2007-08-08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7月31日中、省召开的“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市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猪肉价格上涨而降低,市政府决定,使用部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城乡低保群众实行临时价格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城乡低保户均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全市统一确定为每户每月6元。
三、补贴时限。全市统一确定为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共计10个月。
四、补贴承担方式。宝塔区辖区的补贴由市、区两级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各列支50%;各县辖区的补贴由各县从本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或财政资金中列支。
五、补贴发放方式。补贴的发放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县区物价部门配合。
六、几点要求
1、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切实把这项关注民生的工作做好,要在8月底之前把5月至8月的补贴一次性足额发放到户,9月份以后的补贴随低保金按月发放到户,不得拖欠,使广大低保群众能真正得到实惠。
2、各级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提供涉及补贴所需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具体的补贴发放工作;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同时,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
3、各级各部门都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优亲厚友,切实做到应补尽补、一视同仁。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补贴发放情况,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延安市政府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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